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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稽[1999]10号 1999年6月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稽[1998]1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希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
  省、市(地)、县(市、区)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尚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的市县,应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建立。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省局《关于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稽[1998]1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不足部分,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追加拨付专款。
  三、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管理,各级稽查局应在经费帐户内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四、举报奖励的对象。
  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五、举报奖励的标准。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根据举报所反映问题的案件大小,举报内容的真实、详细程度及对查案贡献的大小,占用时间多少、配合是否积极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掌握在反映问题实际追缴税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但个案奖金最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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