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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话投票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话投票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粤价[1999]167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省邮电管理局:
  《关于制定我省电话投票业务(VOT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粤经局[1999]60号)悉。鉴于省电信部门向社会新推出电话投票业务(又称VOT业务或181业务),利用智能网向用户提供征询意见或民意测验服务,根据我省实际,核定电话投票业务资费标准如下:
  一、业务使用费(向业务用户收取):
  社会公益性活动:500元;非社会公益性活动1000元。
  二、投票费(向业务用户收取)、通话费(向投票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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