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95号 1999年7月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电力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1999年原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改制为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核算上由报账单位变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为便于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5号)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一、对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对其所属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以核定的单位预征税额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向发电厂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单位预征税额
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其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由电力公司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额
如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发电厂、供电局增值税单位预征税额、征收率暂定为:
(一)发电厂增值税单位预征税额每千千瓦时6.5元。
(二)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