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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1999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粮食厅、教委、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闽政办[1999]74号),省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厅等三部门又下发了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毕业生就业户粮迁移、落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办法,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毕业生资源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安排就业,具体做法按省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应面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和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省属和在闽部属高校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引导山区生源的毕业生回山区就业。地市属院校毕业生、职大、电大普通班毕业生和普通中专毕业生面向本地区基层就业。对国有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结构管理。对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适当放宽专业、学历和生源限制。鼓励用人单位接收紧缺专业外省籍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严格控制长线专业或低学历层次的外省籍毕业生到我省就业。对高学历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行业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就业的,要给予鼓励。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实践生不改派。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及时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应对毕业生资格进行审核,查验毕业证书,必要时要查看招生花名册和毕业生档案,防止弄虚作假。
  对回家庭所在地待就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就业。对回到县乡的毕业生,特别是农林水等院校毕业生,要充实农村专业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队伍,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各有关部门、大中专学校、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改派费、上岗押金等。对乱收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七、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
  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各大中专学校、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加强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职业意识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远大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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