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原行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的,由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办法,从市级统筹基金中加发补贴:
(1)1999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属于市级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同)的差额,给予90%的补贴;
(2)2000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的差额,给予70%的补贴;
(3)2001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的差额,给予50%的补贴;、
(4)2002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的差额,给予30%的补贴;
(5)2003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的差额,给予10%的补贴;
(6)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我市当时的计发办法执行,不再加发补贴。
2.过渡期内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可由单位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予以弥补。
3.职工退休时按本办法计算出的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待遇的,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4.对于行业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封定在1997年12月底以前的,仍按原行业封定的基数执行;未进行封定或封定在1997年12月底以后的,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统一封定在1997年12月底。同时,原行业进行了计发办法改革,职工退休时又选择了按改革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行业平均工资封定在1997年度。
单位应如实填报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封定基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核。
职工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封定时当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额减去各项津、补贴的数额。
5.职工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办法计算:
(1)选择按原行业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3一1997年期间,计算各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指数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原各行业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为准。
(2)按市政府渝府发[1998]37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3一1997年期间,计算各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指数的社会平均工资以我市公布的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的,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
(3)1998年1月1日以后按我市每年度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
6.按本办法计算出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按渝府发[1998]37号文件规定计算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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