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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

  4.1993年3月至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个人缴费的本金,由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5.本办法实施前己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二)为确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准确性,单位必须如实填报1993年至1997年各年度的缴费数据,并提供各年度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结算依据,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组织逐年核定。缴费基数超过原行业年度结算数的,应由单位按原行业确定的年度缴费比例予以补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
  六、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单位移交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不变,其中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及标准的基本养老金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
  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各行业统筹项目和标准进行逐一核定。
  对于经审核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拨付,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在未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前,暂由单位代为发放。
  (二)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由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1.单位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缴费年限(含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5年。
  (三)凡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职工退休时,由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退休审批表》、职工本人档案等有效证件和资料,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核手续。经审核合格的,由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从批准之月起拨付基本养老金。
  (四)本办法实施后,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第五条第(三)、(五)、(六)、(七)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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