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
(渝府[1999]106号 1999年6月18日)
为解决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运用范围及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11个行业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为职工)及其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为离退休人员)。
(二)行业在渝兴办的集体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单位应持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统一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
(一)单位应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持《重庆市企业职工增减变动花名册》、《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手续。
(二)单位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采取邮寄方式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经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后,按规定办理结算。
(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级劳动部门接《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