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粤府办[1999]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和转让,严禁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招商和炒卖土地。
二、各地要继续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出让和转让行为,对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土地转让要按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建立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机制,促进土地合法流转,从根本上防止炒卖土地行为。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土地转让、炒卖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计划、建设、林业、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的清理工作应于11月底完成,并将情况书面报国土厅,由省国土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