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试点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法范围的原则。凡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执法范围执行;对法律、法规未作授权的,可由相关的行政机依法办理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的行政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移交综合执法队伍的处罚权,原有的执法队伍相应取消。
(三)相互配合的原则。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进后,原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综合执法队伍履行职责的活动应予支持、配合,切实加强专业管理,各自按照确定的职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搞好城市管理。
(四)一步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下发之日起,市环卫、规划、市政园林、环保、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市综合执法队伍执行。考虑到国务院法制局综合执法授权范围较广,部分专项执法尚不具备条件,暂采取合作分工的办法过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对一些专项执法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由综合执法队伍立案上报有关部门定性后,交由综合执法队伍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到位。
七、试点工作要求与安排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各级党政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该项工作的推进,并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理顺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推进综合执法的决定,认真领会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对拒不执行改革部署,自搞一套,或延误改革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政一把手或当事者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出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国务院法制办批准,逐步扩大综合执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