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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市级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区级所得款项按50%上缴市财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将罚款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
  (三)实行罚缴分离。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罚款的,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交指定银行。
  (四)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五)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对其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足额核拨,并对罚款票据的发放与罚款的收缴实施监管。
  五、队伍管理和监督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队员应具备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的工资、福利依照公安人员待遇执行。
  (二)严格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标准,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取消其执法资格。
  (三)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市支队和区大队、街(镇)中队领导要相互交流,普通队员每两年轮岗一次,副科级以上人员每3年轮岗一次。市支队与区大队、街(镇)中队领导的相互交流,需征得所在单位意见后实施。
  (四)取消非正式执法队员。为保证执法队伍素质,凡未取得执法资格的队员,不得上岗执法、市、区两级财政对其工资、福利不予供给。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发现下级执法队伍对应处罚而不予处罚的、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有权作出更正或直接受理查处。相关行政机关发现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处罚不当的,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并纠正。
  (六)建立稽查和监督制度。市支队、区大队分别设立督察队、监察、纠正、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支队、区大队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设立投诉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赔偿制度。
  (七)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综合执法队伍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等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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