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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同时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区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同时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的牌子;街(镇)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
  (二)市支队为正局级规格。市支队内设处(室)、直属大队为正处级规格;区大队为正处级规格,内设科(室)、直属中队为正科级规格;街(镇)中队为正科级规格。市支队、区大队内设机构由市编委按职能分工确定。
  (三)全市综合执法队伍定编2000名,其中市支队、区大队机关为行政编制,其余逐步过渡为行政编制。编制由市支队统一掌握使用。行政编制由市、区两级编委从相关的行政部门中抽编解决,不足部分暂按事业编制配置,综合执法人员于1999年年底配齐。
  (四)市、区、街(镇)执法人员原则上按市、区2:8,区、街(镇)1.5:8.5的比例配置,保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五)市支队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局,并由一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分管。区大队接受市支队和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市支队和区人民政府共同考察,由区人民政府任免。街(镇)中队为区大队的派出机构,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区大队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区大队的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总体思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分工是:市支队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综合管理和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及重点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使综合、领导、监督、协调权,对区大队和街(镇)中队不依法处罚的行为具有更正、否决权,重大案件,市支队可直接介入查处。区大队行使区辖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街(镇)中队行使街(镇)辖范围内巡察、立案和简易执法权。为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可根据街(镇)中队综合执法的要求,派出警员协助执法。
  (七)市、区两级综合执法队伍,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行政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经费供给
  (一)综合执法队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市支队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区大队、街(镇)中队执法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财政按每个队员年均4万元核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专项经费由市、区各自承担,其中用于综合执法考评的奖励专项经费由市支队专题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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