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的规定和我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和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简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城市综合管理目的出发,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子,建立一支高效、廉明、公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明晰执法内容,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明确市、区、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与权限,建立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相对集中执法,规范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支队伍执法、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加大对城市“脏、乱、差”的整治力度,实现城市依法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的阶段性目标。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是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