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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
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批复
(粤府函[1999]247号)


省交通厅:
  粤交法[1996]271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制定的《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请你们自行印发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船闸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通过我省航道部门修建、管理的船闸,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均应缴纳过闸费。
  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
  (一)部队、公安、消防部门执行任务的船舶;
  (二)航道管理、港航监督及防洪抢险的船舶。
  本条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作业时,应征收过闸费。
  第四条 过闸费征收标准:
  (一)船舶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载重吨位、总吨、客位计征,拖轮按千瓦计征,每次过闸每吨或每客位、每千瓦征收0.3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每一客位按一吨计征)。
  (二)竹木排筏或其他浮运物体按体积计征。每次过闸每立方米征收0.3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征)。
  第五条 过闸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和管理,每次征收过闸费后均应向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缴费者核发过闸费缴费凭证。
  第六条 过闸费缴费凭证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印制,由省航道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第七条 各船闸主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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