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汕头市供销合作总社
实施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汕府[2001]146号 2001年10月8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供销合作总社实施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1、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变现资产,安置职工,切块搞活,重组机制”的改革思路值得各地参照。各地供销社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对存量资产重组整合,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机制不活、包袱沉重、冗员过多等突出问题,实现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2、供销社企业改制问题,可以适用
汕府[1999]27号文的有关政策规定。涉及企业产权权属变更或转移的,应由同级有关部门联审,报同级政府逐家批准。安置分流人员所需费用,从企业产权处置等收入中自行解决。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可将产权转让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属地方收入部分,通过财政返拨办法,全额用作安置职工的专项资金。该款项设立财政专户,可由县级以上供销社统筹调剂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拨付。
3、要把妥善解决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放在企业改制的首位。无论实行何种形式改制,都要先测算,后改革,通过兑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既要依法解除和终止分流人员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又要切实贯彻“两个确保”,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要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尽可能动员他们将安置费作为股金,以股东身份到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再就业,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4、各地政府在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时,要严格审查原债权债务承担措施,以避免逃废债务。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中必须制订债权债务转移、承接和消化的明确条文,以确保原债务不致悬空。
5、实施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级供销社要缜密策划,精心组织,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积极稳定推进改革,保证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