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局关于佛山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142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佛山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调整电价的请示》(佛价[1999]18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佛山市区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一。
二、南海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二。
三、顺德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三。
四、三水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四。
五、高明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五。
六、鉴于佛山市农网改造及同网同价工作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同网同价,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同网同价的差价适当摊入电价。
(1)佛山市区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平均征收标准为0.5分/千瓦时,顺德市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平均征收标准为1分/千瓦时,高明市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平均征收标准为0.49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
(2)佛山市区同网同价征收标准: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征收1.50分/千瓦时,商业用电征收1分/千瓦时,住宅用电征收2分/千瓦时;高明市同网同价平均征收标准为3分/千瓦时。
七、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八、希望你市通过农网改造、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电价,同时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工作,继续减轻农民负担。
九、本次并价后,请于2000年初报告1999年的并价实施情况,届时针对具体情况再予以调整。
附件1:佛山市电价价目表(略)
2:南海市电价价目表(略)
3:顺德市电价价目表(略)
4:三水市电价价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