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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保税区非生产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福州保税区非生产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政办[1999]243号 1999年6月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福州保税区管委会关于福州保税区非生产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政办[1999]163号)悉。鉴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5%的情况,同时参照国内同类保税区的做法,同意对福州保税区非生产性企业包括贸易、仓储等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公平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保税区的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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