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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9、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
  第九条 证书编号必须按以下要求编号:
  1、证书编码采用16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1)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2)第3--4位为我省代码09。
  (3)第5--6位为发证市地、省农垦总局代码(见附件)。
  (4)第7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0--3,0表示省、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1表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表示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3表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第8--10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编码由三位数字组成,该编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该编码为000。
  (6)第11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1--5,1表示初级,2表示中级,3表示高级,4表示技师,5表示高级技师。
  (7)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级别从00001--99999依次取值。
  2、遗失证书补证的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3、编码举例:
  (1)1999年牡丹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颁发的第2580号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如下:
  99  09  03  0  000 2  02580
  核发 本省 市地 中心 中心 证书 证书
  年份 代码 代码 所站 所站 类别 序号
  代码 标识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2)2000年齐齐哈尔市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颁发的第680号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如下:
  00  09  02  1  004 1  00680
  核发 本省 市地 中心 中心 证书 证书
  年份 代码 代码 所站 所站 类别 序号
  代码 标识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第十条 根据证书核发权限,证书印章必须按以下要求验印:
  1、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发证机关处盖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2、市地鉴定合格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处盖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左下角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在发证机关处盖省劳动厅技能鉴定专用章。
  3、实行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能鉴定专用章,在发证机关处盖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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