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事技术职业的劳动者,中、省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大专院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全省统考职业的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高级推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物业管理员、餐厅服务员、美发师、美容师、保健按摩师、秘书职业的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填写证书,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
  第五条 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证书。初级、中级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高级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地、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
  第六条 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需领取出国公证证书者,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鉴定(或技能等级的复核),并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部职技能鉴定中心,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中英文对照的证书。
  第七条 证书不准跨市地核发。
  第八条 证书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证书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格式采用计算机打印。
  2、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3、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片。
  4、出生日期、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打印。
  5、职业(工种)名称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6、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7、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8、评定成绩处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为合格,在80--89分为良好,在90--100分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