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级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要及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并逐级通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省级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企业上报的有关情况与省级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七条 企业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见附表3)。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