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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
  第八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后逐级上报省级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其中:省属及国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市属及以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三)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省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不需经贸委审批,但属于《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相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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