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7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须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