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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定

  (三)全面启动工程建设,切实抓好“四个落实”
  一是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党政要加强领导,从市到区县(自治县、市)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二是任务目标落实。生态环境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分解下达落实到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三是资金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投入,多方筹集地方资金,保证中央和地方投入到位。四是责任落实。市里对区县(自治县、市)及市属有关部门严格考核,严明奖惩。将生态环境建设责任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追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四)抓好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六项制度”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立项,按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建设资金,按效益考核。纳入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工程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做好经济、技术论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不同经济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投标。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要重点建立和完善“六项制度”。一是审计监察制度。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二是检查考核制度。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管理。加大考核检查力度,设立专门的稽察组(员),定期和不定期巡回检查。三是重点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实行监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四是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县(市)依照规范要求,按时真实填报项目建设进度,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五是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制度。项目竣工后,要对建设任务、投资计划、工程质量、效益指标等进行严格验收、后评估。六是项目建成后的管护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五)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实行以县为单位,综合治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按项目安排,不按部门切块,严禁挪作他用。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严格财务制度。
  建立“三专一封闭”和报帐制度。生态环境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建立专帐,要有专人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市)生态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票据、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进行财务报帐。
  (六)强化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强大舆论。严格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评估报告,安排相应的建设内容,落实建设资金;工程验收时,要同时检查生态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地质环境评价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工程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七)把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咨询论证和技术指导
  生态环境建设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目前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技术力量严重不足,需要加强全市生态环境建设有关工程勘测、咨询论证、规划设计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建立起较强科研和技术支撑体系。为此,一是要组建重庆市农业工程勘测设计院和重庆市林业工程勘测设计院;二是要加强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土保持的技术力量;三是要成立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强化对全市生态环境建设的技术指导;四是要组织力量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技术创新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同时要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工作效率高、作业成本低的先进适用的机械设备,全力推进工程项目的实施。五是组织力量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系统退化、物种濒危基地建设等重大科技攻关问题研究。
  (八)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加强生态环境的监测和预测预报
  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网络系统,对生态环境脆弱和敏感地区,以及重要生态保护区,进行监测和预报,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反馈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减轻对区域环境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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