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外贸经营主体
探索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的办法。对内地年出口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含生产和外贸企业)在深圳设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申请进出口权,采取类似于登记制的核准办法。进一步完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登记制。对不同所有制的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一视同仁地采取登记制。
在外经贸部授予深圳的出口外贸企业总量内进行结构性调整,重新核定企业的外贸经营资格,把名额优先分给出口业绩好的公司。
六、大力培育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
积极鼓励、推动有条件的企业以带料加工的形式进入国际市场,带动出口。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带料加工业务的国别区域、投资项目的引导,对带料加工需收购较大量非本企业产品出口的企业优先授予经营进出口权,并就带料加工出口具体业务帮助企业向中国进出日银行申请优惠出口信贷支持。海关对带料加工货物出口应设专用窗口,指定专人优先办理合同备案、通关等有关手续。
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推销深圳产品,由市政府出资建立深圳产品信息库,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电子贸易网站,进行电子促销。
七、加大对一般贸易出口的资金扶持力度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一般贸易出口企业,1999年按每出口一美元给予财政贴息人民币0.03元,财政贴息的计付以市贸易发展局外贸统计的数据为依据。贴息期限从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
1999年市外贸发展基金的总规模将达2.6亿元人民币。由市外贸发展基金和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安排部分资金,对取得外贸发展基金(包括外贸专项贷款)贷款并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均按利息的20%给予贴息,对我市外贸企业在远洋出口贸易中因规进出口收汇风险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30%的贴补保费。
鼓励企业建立一般贸易出口奖励制度,奖励金由各出口企业自行解决,奖金额限制在各企业出口总额的0.1%以内,奖励金不占工资总额。
八、大力扶持高新科技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
对高新科技产品出口应优先给予外贸专项贷款的扶持:对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出境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外贸发展基金全额补贴摊位费;对向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贸易发展局协商国家有关部委给予优先办理和赋予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