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税务部门
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59号 1999年6月23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下发后,对促进税务部门征税、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地、市、县存在着擅自提高比例、扩大范围、重复提取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为了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我区的财税管理和国库管理,现将税务部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提取、退库、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范围和比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
  (一)具体提取范围和比例:
  1、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的10%提取业务经费。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实际收入的3%提取业务经费。
  3、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牌照税,按其代征税款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委托代售印花税票,按其代售金额的5%提取手续费。
  4、屠宰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按实际收的5%提取业务经费;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按其代征税款的10%提取手续费。
  5、代征税收收入(扣除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按代征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
  6、代征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营业税,按其实际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
  7、除上述各项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的其他税收收入,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手续费。
  8、代收税款滞纳金,按其实际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
  (二)税务部门能直接征收的税收,不能委托代征,且每一项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只能提取一次,不得重复提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