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三)利润
以上述成本的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算,利润率控制在3%以下。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商品房的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为合理利用环境,依据规划要求建造的公企房、工商用房、车库和高级住宅部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按市场价出售,但所得的收益要全部冲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五)按规定不能计入价格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计算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成本
其中: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成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是指可售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锅炉房、门卫等的配建面积。
(二)利润:利润=(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3%。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均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利润。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中直、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并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物价局审定;各市、县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由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当地市县物价局审定。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可在经物价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利润率幅度内确定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条 同一栋楼各单元的具体销售价格可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但增减差价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差价代数和不超过2%)。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