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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黑龙江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城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住房。包括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地段、楼层、朝向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按项目审批和定期公布制度。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对不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逐项工程审批和定期公布的办法,以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平稳,坚决制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成超利润率的商品房向社会出售,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成本和利润构成,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构成项目如下:
  (一)成本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的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必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和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费用。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用计算。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配建设的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煤气、通讯、照明、排污、排水、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批准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等。依据批准的(项目)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5、管理费。指开发经营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开发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按以上1至4项之和的确2%以下计算。(确有特殊情况,也不得高于3%)。
  6、贷款利息。指开发经营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计入成本的银行贷款利息日期应以18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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