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黑龙江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价联字[1999]46号)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9]67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
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
黑龙江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7月19日
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成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和代收代付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实行经营者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