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局关于东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183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调整我市电价和并价的请示》(东价[1999]066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东莞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电价按附件执行。
二、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鉴于东莞市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平均征收标准为1.5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须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