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局关于清远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181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清远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上报我市电价并价方案的报告》(清市价[1999]23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清远市区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一。
二、清新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二。
三、佛冈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三。
四、英德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四。
五、连州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五。
六、阳山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六。
七、连南瑶族自治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七。
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八。
九、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十、鉴于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清远市及所属各县(市)平均征收标准均为1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
十一、希望你市通过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电价,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和农网改造工作,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十二、1999年底起,你市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1元/千瓦时。
十三、本次并价后,请于2000年初报告1999年的并价实施情况,届时省将针对具体情况再予以调整。
附件1:清远市电价价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