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9]304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收取消防安全培训有关问题的函》(粤公函[1999]54号)悉。我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文的精神,拟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见附表)。鉴于消防人员培训属技能型培训,所需器具多为一次性消耗的物品,培训成本较高的实际,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消防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自1999年7月15日起,我省各级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员培训的同时,可按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的标准收取一定的培训费。各市物价部门可在此最高标准内,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培训计划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