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182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我市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方案的请示》(江价[1999]50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江门市区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一。
二、新会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二。
三、开平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三。
四、台山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四。
五、恩平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五。
六、鉴于江门市农网改造工作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其中江门市区、新会市、开平市标准为:住宅用电征收3.5分/千瓦时,其它用电征收1分/千瓦时。台山市、恩平市标准为各类用电征收1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还贷。
七、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八、希望你市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电价。同时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工作,努力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