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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7月28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市地局要在9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要搞好即查即纠工作,于10月10日前把有关情况上报省局(计财处)。
  二、省局将在10月下旬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未查未纠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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