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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
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学习宣传《条例》、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管理、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点)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如何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特别是打击私屠滥宰,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方面,按《条例》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当前生猪生产出现阶段性过剩,生猪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农民“卖猪难”及实际收入下降的问题,也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为保证《条例》在我省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要加强领导,端正认识,既要坚持定点屠宰原则,禁止私宰滥宰,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肉”,又要鼓励生猪屠宰经营适度竞争,防止垄断;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引导农民改良生猪品种,鼓励饲养优质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卖猪难”和卖猪收入实际下降的问题。
  二、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作如下规划:大中城市市区可设1—3个屠宰厂(场),县(市)城区可设1—2个屠宰厂(场),乡镇可设1-2个屠宰厂(场、点),对偏远的村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屠宰点。饲养生猪龙头企业和年产生猪1万头以上的其它养猪企业可按当地的规划设点,屠宰自养的生猪上市。农民(生产者)可在所在镇的区域内所设的定点屠宰场自行选点屠宰生猪。各市、县要按以上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设置方案,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地在制定设置方案时,要注意防止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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