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整顿镇(乡)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加强农村电工的培训,对镇(乡)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考核录用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4)供电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电力行业国颁标准,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实行统一考试,择优聘用。供电企业的在编人员截止日期以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10月4日)为基准,在134号文发布之后招聘的人员由原供电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清退。凡是人员超编的要采取分流减员措施,将总人数减到标准范围内,对经考核被录用、未被录用或分流人员均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对农村电工管理做到统一聘用、统一考核、统一安排工作、统一发放工资。以上工作要求在2001年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对现行农电管理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的重大调整和变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二)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水利厅、电力集团公司及各级政府(特别是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实行责任制管理。
  (三)省电力集团公司要组织专门班子,认真做好26个直供直管县“两改一同价”工作,同时对27个趸售县(其中:7个是以小水电供电为主且已自愿实行代管的趸售县)要逐一与县政府协商该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或上划事宜,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完成“两改一同价”工作。
  其余26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趸售县需在1999年8月31日以前确定实行代管、上划或继续保留现行县级趸售体制,由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经委、水利厅、电力集团公司。在此日期前仍不表态的县,均按同意保留现行县级趸售体制的原则处理。 以小水电供电为主且保留现行县级趸售体制的趸售县,“两改一同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经委进行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