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所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在镇(乡)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过程中,原镇(乡)电管站的财务自1999年5月1日起,由县供电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改革进度: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部取消私人承包管电。
——2000年底前基本结束镇(乡)及以下趸售体制。
——对以小水电自发自供电量超过70%,供电价格低于县网供电价格的趸售镇(乡),趸售体制可放缓在2001年底之前取消。
(2)改革县级农电管理模式。2000年底前,将20个以省网供电为主的趸售县供电企业全部改为由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代管或直接管理;2001年底前,原则上全部改为省电力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代管后的趸售县(市)供电企业,其产权归属关系、合理的财税体制、核算方式、趸售方式、工资来源渠道、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代管后实行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即所有权归地方政府,管理权归省电力集团公司。在坚持以上“六不变”政策和“两权分离”的基础上,省电力集团公司与县人民政府就该县供电企业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电力基本建设、用电管理等事项签订协议,双方严格执行。
其余33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趸售县供电企业,必须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和省的统一部署,完成镇及以下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按省的要求实现“两改一同价”的各项目标。条件成熟的县在自愿原则下可改为直供直管县或代管县。
趸售县、代管县供电企业改为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后,省不要县的利益,从当年开始,原属县的利益,按新体制需改上交省的税额,实行实收实退,即收即退,由省财政全额返还给当地财政。
2.加强农电营销管理
(1)农村电价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批准电价外收费,一经查出,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及上墙公布制度,逐步实现由县级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省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用户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省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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