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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电的改革与发展要与我省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农电体制改革要与农村电网改造、整顿农村电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农电服务相结合。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督农电、农村电价的职责,各级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农电。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职能关系、省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1.用三年时间,逐步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按照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原则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2.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3.用三年时间, 基本完成全省21个市的郊区、2个县级区、79个县(市)的农网建设(改造)任务。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
  4.我省以县为单位,农村住宅到户平均电价水平,在1999年底前,降到1元/千瓦时以下;在三年内,降到0.79元/千瓦时以下,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二)措施
  1.改革农电管理体制
  (1)改革镇(乡)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用三年时间将农电管理体制改为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即取消管理区(村)管电机构,坚决取缔农村私人承包管电。取消镇(乡)及以下趸售体制,全省所有镇(乡)的电管站,全部改革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负责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对农村供电资产的处理原则:
  镇(乡)及以下农村集体供电资产原则上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供电资产所有权的补偿。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供电资产,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对于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拨;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
  财务处理原则:
  原镇(乡)电管站的债权债务的截止日期以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10月4日)为基准。在134号文件发布之后发生的债务由原镇(乡)电管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县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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