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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
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理顺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实现我省电力“两改一同价”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顾全大局,互相配合,按各自分工和方案要求,逐项组织落实。特别是县一级人民政府应负起责任,下大决心,坚决取缔层层趸售和私人承包管电,杜绝“以电养人、以电养政”现象,采取措施,减少供电环节,以确实降低到户供电价,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农电体制改革工作落实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查处,凡电价水平未能达到省规定标准要求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省政府说明理由,并承担领导责任。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经委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号)、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供用电秩序,整顿农村电价,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改革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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