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伪税控机零件供应和维修价格的复函
(粤价函[1999]321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伪税控机主要零件供应和维修价格的函》(粤国税函[1999]05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Ⅰ、Ⅱ型防伪税控机的主要零部件供应、零售、维修价格如附表。表中国家计委现行列名制定供应、零售价格的,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价格执行。表中未规定供应、零售价格的实行以进货价为基础区别不同进价顺加不同购销差率作价管理的办法,具体为:进货价格1000元以上的加8%购销差率,500-1000元的加12%购销差率,500元以下的加18%购销差率;主要零部件的实际供应、零售价格每半年送我局备案。
附表未列的其他零部件维修价格由省粤税科技公司根据维修成本和适当利润自行确定。当次因维修质量问题需返工维修的不得再收取维修费。
二、粤税科技公司及其属下的基层维修点应用户要求上门维修可收取服务费,其最高收费标准(含交通费,下同)为:大中城市市区80元/次;县辖范围60元/次;属跨县(不含区)、市里程100公里以内100元/次,100-150公里的120元/次,150-200公里的140元/次,200公里以上的160元/次。当次因维修质量问题需返工维修的不得再收取上门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