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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二)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计划地收购高水分玉米。根据我省农民在开春前还不具备自行降水能力,而且必须在第二年3月底前集中出售50亿公斤左右原始水分玉米的实际情况,各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本地农民安排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动员和组织农民自行降水的同时,从秋粮上市到第二年3月底前,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双扣”标准有计划、有秩序地收购原始水分玉米,全省收购量大体控制在40亿公斤左右,并及时干燥;从4月1日起收购标准水分以下玉米,5月1日起收购安全水分玉米。
  (三)积极利用社会能力消化高水分玉米。从1999年新粮上市起至第二年3月末止,以县(市)为单位,经当地工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有烘干设备的企业和烘干专业户按保护价直接收购农民手中的高水分玉米,烘干后自行外销,其收购、生产和销售管理,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执行。同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大户以及其他用粮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与农民签订原料收购合同,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直接收购高水分玉米,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七、关于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和经营管理问题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5号和省政府黑政发[1998]115号文件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绥化地区行署、黑河市政府要认真做好在海伦市、庆安县、孙吴县进行组建粮食收储(购销)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工作。其他地市、县(市)要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经营格局和已初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二)加大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各地必须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政策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安置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金统筹、发放工作。各行署、市、县政府及粮食、劳动等部门要指导、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千方百计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开辟再就业渠道。
  (三)强化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面推行“商品一条龙责任管理”和“费用分环节定额管理”,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严肃企业财经纪律,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控制费用成本支出。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用人机制、劳动机制和分配机制。对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要撤换企业负责人。
  (四)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启动粮食附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各地要把启动粮食附营业务企业的生产经营,作为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就业门路、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促进粮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重点扶持国有粮办工业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扩大粮食加工转化。商业银行可比照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封闭运行的办法,在经营资金贷款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8]85号)精神,对安置下岗职工多、经济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的多种经营企业(项目),本着“成熟一个扶持一个,成熟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积极给予支持加快启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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