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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三)对森工系统和劳改、劳教所属农场,视为国有农业企业,比照农垦系统政策,允许自行收购、加工系统内生产的粮食,自用有余的部分可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
  (四)从1999年新粮上市起,小麦不列为市场监管品种,积极引导、鼓励产销直接见面和粮食经营企业从事小麦购销活动。
  (五)对优质品种粮食,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均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搞活优质品牌成品粮的经营,鼓励生产者和经营企业在全国各城市建立专营店和定销点。实行优质优价销售。加强优质品种粮食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扩大我省优质品种粮食和优质品牌成品粮的知名度。
  (六)允许有烘干设施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农民烘干粮食,提供有偿服务。
  (七)经批准允许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企业(用户),不得违反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凡与农民直接签订自用粮收购合同的,其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按照优质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保护价。
  (八)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
  六、关于限制高水分玉米收购问题
  为满足农民春节前集中出售余粮缴纳农业税、偿还债务、安排节目生活和备春耕生产需要,并适当限制高水分玉米收购,鼓励农民降水,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对解决高水分玉米收购问题采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春节前收购40亿公斤,社会多渠道收购10亿公斤的办法加以解决,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源头上控制高水分玉米的数量和水分。各地要增加水分含量低、内在品质好、成熟度高的优质玉米生产。强化种子专营力度,积极培育和推广优质玉米种子。严格控制玉米越区种植。由县(市)、乡(镇)政府和农业部门负责,切实把生育期在130天的玉米品种严格控制在第一积温带;生育期在120天的玉米品种严格控制在第二积温带;第三积温带要以生育期110天左右的品种为主栽品种。
  进一步搞好田间和庭院降水。实行玉米降水县(市)、乡(镇)政府分级负责制,动员和组织农民适时开展玉米站杆扒皮晾晒,降低水分;依据当地气候条件,适当推迟或拖后玉米收获和秋整地时间,以增加玉米田间降水的有效期;玉米收获后,组织农户采取上栈子、码趟子等办法,搞好庭院降水。要鼓励和支持农村发展潮粮烘干专业户,为农民烘干高水分玉米提供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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