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妥善解决板前费用资金来源问题。板前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自行解决确有困难并已打入销售价格里的,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期内,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给予贷款支持。
3、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北京、上海、大连建立粮食销售基地,由省粮食厅出具保证书,集并部分周转粮源待机销售。省粮油集团总公司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统一运作。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粮食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会同有关银行及部门另行制定。
4、为了扩大成品粮特别是大米销售,对水稻主产区原厂库合一的大米加工企业,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利于促进顺价销售、有利于创造效益的原则,选择加工设备完善、工艺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纳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经当地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进行试点。试点方案由省粮食厅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及有关银行、部门另行制定。
5、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四)强化粮食顺价销售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是粮食销售的第一责任者,销售包干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承担粮食顺价销售的责任。省政府粮食顺价销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振川副省长担任,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粮食厅承担,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协调解决全省粮食顺价销售工作遇到的问题。各地也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解决粮食顺价销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按照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具体办法后,再研究制定具体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关于粮食市场管理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负责抓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工作,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一)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加销一条龙的要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暂不能建立基地的,企业可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这些企业由行署、市、县政府确定,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购的原粮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二)农村养殖大户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直接到邻近乡、村收购农民手中余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