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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3、季节差价。继续实行对玉米以降水奖励体现季节差价的办法,即对农民送交低于标准水分的玉米,除按规定增价外,水分在18%-14.6%的,每公斤奖励2分钱;水分在14.5%以下的,每公斤奖励4分钱。水稻、小麦、大豆暂不安排季节差价。
  三、关于超储库存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问题
  (一)为进一步加大行署、市、县政府责任,调动抓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粮食顺价销售和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参照国家对省实行的粮食超储补贴包干办法,从1999年起,采取由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逐级包干的办法,确定超储库存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基数,并由省测算到县(市),包干期为3年。包干基数内的超储补贴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包干基数外当年收购大于销售新增库存的补贴,全部由行署、市、县政府负担;当年减少库存节余的包干补贴,全部留给行署、市、县政府,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用。
  (二)为促进粮食顺价销售,粮食超储库存的费用补贴在原粮每年每公斤6分钱总体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储存环节费用补贴包干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到销售环节上。
  (三)1999粮食年度省对各地下达的35亿公斤销售包干任务不在包干基数内,由省单独补贴。
  粮食超储库存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关于粮食顺价销售问题
  (一)继续执行粮食顺价销售包干奖励扶持政策。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1999粮食年度省政府确定的小麦、玉米、水稻35亿公斤顺价销售包干任务和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继续执行。但对市、县超过包干任务销售部分,按新的超储补贴包干办法规定执行,对销售环节实行单独补贴的政策。从下个粮食年度起,全面执行国家新的包干办法。省政府1999年第二次省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政策措施,除本实施意见修订、完善的外,要继续执行。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措施。
  1、完善粮款结算方式。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对购货方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期内,经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后,允许企业做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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