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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黑政办发[1999]27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和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春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问题
  (一)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1999年小麦已经播种的实际情况,1999年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收储企业)仍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二)从2000年开始,进一步扩大优质小麦品种的种植面积,减少劣质小麦生产,争取在短时间内基本实现小麦优质化,尽快从根本上改变我省小麦质次价高、销售不畅的现状。
  (三)建立专用小麦生产基地,加快小麦进入市场,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种植,鼓励产销直接见面,依质论价,优质优价。
  二、关于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问题
  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1999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格。
  (一)适当调整定购价和保护价。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对优质小麦、水稻和玉米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对普通小麦的定购价调整到现行保护价水平,保护价不动;对水稻和玉米普通品种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及大豆定购价按国家要求适度下调,具体调价水平与东北其他省(区)衔接后确定。
  (二)实行品质差价、等级差价、季节差价。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的内在品质,进一步拉开粮食收购的品质差价、等级差价和季节差价。
  1、品质差价。小麦仍按软硬质安排每公斤8分钱差价,其他品种在没有合理的检测标准的情况下,暂不安排差价。对优质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时,可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自行确定。
  2、等级差价。取消1998年省定的对等外小麦、水稻、玉米放宽两个等级实行保护价收购的政策,鼓励农民自行转化;列入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仍维持现行每公斤4分钱的等级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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