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批准的专项资金,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十、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具体采购计划,定期组织统一采购。属于专控商品的采购项目,由各购买单位自行向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申办准购手续,由控办将“专控商品准购证”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组织统一采购完成后,在交货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连同其他凭证一并交给购货单位。
十一、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一般性政府采购,应采取竞争性抬标方式,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供应商投标,经过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审核后确定投标供应商。产要程序是:(1)招标;(2)投标;(3)开标;(4)评标;(5)定标;(6)质疑与投诉;(7)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8)履约管理;(9)验收;(10)监督检查。
对于大型复杂的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产品或特殊性质的工程,可分为两阶段的招标采购。第一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交不含的价格的技术标书;第二阶段提交最终的技术标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对通过竞争性抬标或两阶段招标后,仍无供应商,或者必须在特定场合、特定区域进行的采购,可采取限制招标采购。
(二)对紧急事件或灾难性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急需商品或服务,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法会延误时机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对于价值较小、价格弹性微薄的商品或服务,可采用招标定点采购或询价采购。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经购、供货双方签订后,资金来源全部为市财政局拨款,市财政局将采购资金拨至采购中心帐户,由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十四、市直各行政事业用自有资金或部分自有资金参加政府统一采购的,以及委托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的,应于采购开始前按采购商品的市价将采购资金划到采购中心帐户,由采购中心按合同统一付款后(属委托采购项目,按规定取少量服务费),自有资金中余款返还给购货单位。
十五、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中心开具“吉林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分送财政、购货单位作为记帐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