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村村民确因住宅危房翻建、低洼积水、灾毁等原因急需使用宅基地的,应依据依法批准生效的农居点控制性规划拆旧建新;原有宅基地确实无法安排的,可依据农居点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非因住宅危房翻建、低洼积水、灾毁等原因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在所在村农居点详细规划批准生效及宅基地清理工作验收前,一律不予批准。
六、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土地管理局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审查批准宅基地情况应按季度集中上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报批前必须张榜公布,公开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在规定时间内群众无异议的,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文件,其违法建筑依法无条件予以拆除。
七、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具体标准,暂按省政府的原定标准执行。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且必须拆旧建新,拆建同步。
八、除村内道路外,市管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不允许占地建造农居;区管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允许建造永久性农居。
西湖风景区、河道及其他规划控制地区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九、农村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必须符合经市预审并原则通过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居点详细规划,并通过旧村镇改造,组织建造多层联体住宅,统一进行农居点建设。
十、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处理并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翻建、改建、扩建或安排其他使用。非法占用宅基地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十一、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