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管局《关于
当前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土管局《关于当前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当前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土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占地建造住宅现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38号)精神,在《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实施前,就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实施前,农村私人建房一律不得占用或批准使用农用地。
二、1999年1月1日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的住宅,一律予以拆除。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应责令退还非法批准的宅基地,并依照新《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审批的农村宅基地进行逐村清理。清理情况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局验收。对未经验收或对存在问题未纠正的乡(镇),一律暂停审批其新的宅基地。
四、市规划部门要确定市区农村农居点控制性规划范围和建设要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此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委论证后审批。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