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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向所属成员企业收取管理费等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北方企业
集团向所属成员企业收取管理费等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24号 1999年7月19日)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集贤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关于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授权审批北方企业集团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和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北方集团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664.9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表)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属企业通过该集团向金融机构贷款,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利息,凭“北方集团内部转账单”准予在税前扣除。

  附表:

总机构管理费收缴明细表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北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50          鸡西市
  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72.8        佳木斯市
  北方升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108.7        集贤县
  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8.5         哈尔滨市
  北北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3           哈尔滨市
  鸡西小恒山七井      9.6         鸡西市
  牡丹江鑫业床单厂     90          牡丹江市
  珠海华军石油化工公司   154.4        珠海市
  大连房地产开发公司    16.7         大连市
  北京发达公司       1           北京市
  满洲里北方饭店      0.2         满洲里市
  合计 		   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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