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范我市纳税人纳税地点,是我市财税部门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着眼大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意见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我市确定了“条、块”结合的税收征管形式。我市征管分工的基本原则是:中央驻津和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市级税收,按系统(条)征管;区县属单位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按属地(块)征管;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三产”企业,视其经济性质确定按条或按块征管。实践证明,这种征管形式分工比较科学、明确,基本适应我市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既有利于对市属大中型企业按系统研究制定财税政策,又较好地调动了区县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效果是积极的。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制定“财税优惠政策”,互相挤挖税源,有的区县甚至安排市属企业转入区县注册,从而挤占市级财政收入。一些纳税人则采取异地注册、经营的方法,逃避税务机关监控,偷逃国家税收。目前,这种现象有蔓延之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现行税收征管分工的有效运行和全市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今年下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偷、漏、逃、骗税的行为。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现就我市下半年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坚持既要保证市级财政收入,同时兼顾各区县目前的财政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我市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分工要求,严格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对违反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的异地注册、经营问题予以纠正,对被挤占的市级收入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