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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市府令
(第22号)


  《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

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在本单位责任地段的范围内实行“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的“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工商、环保、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商户、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严格按以下规定承担本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
  (一) 包净化。负责搞好室内、建筑物及责任地段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制止各种不讲卫生的行为,经常保持责任地段无纸碎、果皮、烟头、污水、老鼠等,店内配备整洁、美观的垃圾、果皮箱,自觉做好垃圾收集、保洁工作。
  (二) 包绿化。负责搞好和维护好责任地段范围内的店容市貌,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和制止在门外违章堆放杂物、摆放摊档、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观瞻和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建筑物外墙立面要保持清洁、美观,设置灯饰、霓虹灯、广告、招牌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开业、庆典需要在门前摆放花篮、花盆等物品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摆放的期限,确保责任地段范围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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