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粤府办[1999]68号)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为了保护和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及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一、 适用范围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我省管辖的近岸海域。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原则:功能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沿岸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沿海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水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突出重点,优先保护原则:生态繁衍栖息区,珍贵海洋资源区和鱼类回游通道区是重点保护区域。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区域和养殖、制盐、食品加工等与人类食物有关的功能区域;优先保护高水质功能,同一水域具有多种使用功能,应以高水质功能确定其保护水质类别。如确有困难,也不能低于主体功能水质类别。同时注意选择性窄(特定)的优于选择性宽的。
(三)共同保护,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尽量不降低现有功能和现状水质原则:根据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海域海流特点及其扩散规律,在不影响邻近规定功能区域水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海洋水环境自净能力,科学地确定排污口附近限定区域内适宜的水质超标的混合过渡区,给出适当的排污渠道,同时将其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相邻区域互相尊重,协调一致,容量共享共护。
三、功能区的分类和水质目标